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6执保80号
本院执行的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2)湘0406民初999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477838.29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