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4执保441号
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号建安新商汇1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家台子35号农资批发交易市场内(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编号为123240467201800000016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