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1701号
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庆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鹏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