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2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宏,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玉,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0)吉019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0)吉019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3.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张兴冬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