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193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玉,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第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鹏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