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吉01**执352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李志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吉019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强与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269.76元由被执行人李志强存入我院执行费账户,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吉019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吉019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