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3245号
(2018)吉0191民初03245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8元减半收取计868.90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合计1668.90元,由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