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2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新,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2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水务集团源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长春水务集团源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仅凭一段录音就确认***自述的分包外网工程给***的单价为250元/米是错误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规定,要求视听资料无疑点,真实确信。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原始性(原件)和完整性、内容上的真实性和可辨性,这四点缺一不可。但在本案中,***提供的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可以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从一审到二审也未见到该证据的原始性材料,并且里面的录音是片面的,不是一个完整的录音内容。在该录音证据里面可以清晰地听到***说的是******;如果按照你们说的......”这种假设性语句,不是自述或自认,并且在***所提供的录音证据里面并不是***与***之间的对话。故该证据因为其不具有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能做为证据使用,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当时与***约定的是180元/米,这是真实的情况。2.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通知***维修而被拒绝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在案涉工程合同中,因为外网和内网工程连接点存在漏水问题,谁施工谁负责维修两年是必须的。***要求其承担22,275元维修费用也是实际发生在***的工程承包范围内,证人也出庭就此事作证,但是二审法院在开庭时并没有向二位证人询问此事就认为无证据证明,此种做法不妥,有失公平。3.二审法院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碰头发生的费用认为不属于***承包范围未给予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碰头必然产生外网与内网连接,这也是工程施工惯例中外网施工必须包含的施工内容,所以对于***承包范围内所产生的碰头费用23,100元必须由***承担。4.一、二审法院判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给付利息错误。案涉工程的质保期是两年,在质保期内不存在结算完毕一事,所在还属于合同期内,所以不应当给付利息。5.二审法院认为证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欠其人工费,且***不认可,所以对***的工资不予认定不正确。***证明的是***欠其工资16,000元,其出庭就是为了证明此事,且***已经给付其此笔工资就是最有力的证明。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决***给付***116,775元;3.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录音证据问题。***关于外网分包单价为180元/米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而***父母与***的谈话录音能够证实***自述分包外网工程给***的单价为250元/米,***主张其系重复***父母的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维修费用问题。***要求***承担22,275元维修费用,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系***施工产生,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3.关于施工过程中碰头发生的费用问题。***虽主张工程施工过程碰头是外网与内网连接所必须产生的,但并无证据证明该项工程属于***的承包范围,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4.关于利息给付问题。***与***并未对涉案工程的质保金进行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其主张不应给付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5.关于**富人工费问题。***虽出庭作证,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向其支付的工资为***拖欠的人工费,且***对此也不予认可,二审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雨洛
审判员岳航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