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鑫海管道工程处

长春市鑫海管道工程处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海管道工程处。
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4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吉0103民初24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信息未果。2018年10月24日本院下发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
2019年1月2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海管道工程处,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03民初2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审 判 员  赵怀德
代理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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