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殷家冲街89号上源湘**庭3栋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负责人*朝。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