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737号
原告: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殷家冲街89号上源湘江花庭3栋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梅,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湘豪大厦27楼。
负责人:刘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