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48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殷家冲街89号上源湘江**庭3栋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乡刘海坝。
法定代表人:吕仲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1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乡市城郊街道关心村宁乡大道(尚峰尚水)45栋101室(产权证号00070**)、46栋101室(产权证号00070**)、2栋101室(产权证号00235**)的房屋。2022年11月11日,案外人王红、刘雨卉、张强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1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63685.43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因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周命君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