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6执恢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胡诗尧,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吉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已经立案并提起公诉,正在审理中,现该案暂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需待刑事诉讼判决的结果加以确定,符合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鹿贵金
审判员***
审判员毕克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管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