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抚松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恢5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13,000.00元,案款13,0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511号案件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51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