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恢2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案款1420.9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确定的1420.91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确定的1420.91元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