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抚松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恢2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案款1420.9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确定的1420.91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确定的1420.91元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