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晟路桥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晟路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蕴峰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安柏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蕴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晟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蕴峰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其名下土地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长仲裁字(2010)第6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吉林省蕴峰铜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名下土地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晟路桥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