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芙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金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乐宫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0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乐宫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1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