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财保133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申请人:郴州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桔园路燕泉商业广场二期12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安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822.28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822.28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649.1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译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佳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