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民初4483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郴州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桔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和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郴州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和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郴州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为其认定工伤,并按照工伤程序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为由,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2.78元,减半收取计141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