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友联网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山海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6民初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山海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山海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山海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