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6民初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山海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山海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山海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