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89号
**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3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裁决申请人**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二次房屋抵账协议》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解除;二、裁决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立即向申请人**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5733.00元,并以被申请人未偿付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资金占用损失),该利息自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给付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17100.00(申请人**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17100.00元。”该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该案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36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该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36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费18000.00元由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