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1民初8204号
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北区(隆开工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