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民初5140号
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隆开工业园隆开路5号。
被告:***,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4.26元,减半收取计232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