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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38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扶余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生,住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荣,经理。
被告:吉林省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吉林省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狄英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