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2207号
原告:**,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家店村1社。
被告: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791号。
法定代表人:姜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系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系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宁江区富江苑2期1号楼3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高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