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明强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明强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9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魏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宁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