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1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7民终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爱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经本院核实,爱华公司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爱华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爱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丽娜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吕佳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生智
书 记 员 朱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