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顶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南顶某某绿化有限公司、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563号 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日,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华,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冀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6元,减半收取计6883元,由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