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563号
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日,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华,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冀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6元,减半收取计6883元,由原告湖南顶***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