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81民初2338号
原告:关杰元,男,满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所辉南县。
被告:集安市隆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闫志军,经理
被告:***,女,个体,住梅河口。
被告:梅河口市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领导办公室,住所地梅河口市
原告关杰元与被告集安市隆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梅河口市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领导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杰元起诉的案件第三人梅河口市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领导办公室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关杰元的起诉。
退还原告关杰元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24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