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2民初4984号 申请人:***,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一案中,由于原告账目没有核算清楚,需要进一步核算账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     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