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2民初4984号
申请人:***,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一案中,由于原告账目没有核算清楚,需要进一步核算账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榆树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 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