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三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三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4549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