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村563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远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高铝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1号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袁海**与被上诉人湖南创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高铝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海梅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