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大祥区曹婆井1号。
负责人:黄渊柏,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市建材城瑞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市湘桂黔建材城二期B区7栋1单元。
经营者:彭海燕,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邵州路盛世家园住宅小区8号楼二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莫小斌。
被执行人:**市建材城海联建材店,住所地**市建材城1期5栋5130-5131号门面。
经营者:肖海军,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市建材城华天铝业,住所地**市建材城5号市场。
经营者:肖跃辉,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彭海燕,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市建材城瑞成建材经营部、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市建材城海联建材店、**市建材城华天铝业、彭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0503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划拨并由申请人领取执行款2570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5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5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25700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