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镇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2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彦葆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