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02民初4900号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茹,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双,系公司职员。

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法律服务所。

第三人刘立栋,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分公司、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海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郑文茹,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垫付张某赔偿款50,000.00元。3、第三人承担返还赔偿款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告诉,并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烘干塔停产损失94,500.00元,人工费损失烘干工2名6,000.00元,装卸工4名18,400.00元,包装工4名16,000.00元,化验员1名3,000.00元,机修工1名3,340.00元,铲车司机2名8,000.00元,人工损失费用合计54,740.00元,总计损失149,240.00元。2、原告代为垫付张某10,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该责任。3、原告因违约承担120,000.00元的违约赔偿款,由被告承担该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其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6日,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来水项目施工中,将原告使用高压电缆挖断造成停电、停产,当时原告正在为履行与辽宁锦州驻大连湾国家粮食储备库玉米加工合同生产的紧张阶段,由于停电,导致停产,给原告造成合同违约,经济损失120,000.00元,不仅如此,因电力挖断,被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洮东供电所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推闸送电,导致落地电缆导电,造成张某损伤住院,二被告损害行为致使原告给伤者赔偿50,000.00元,事故是二被告所为,依法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法律服务所违法调解,让原告蒙受不白的赔偿,替二被告赔偿50,000.00元,因此,原告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20,000.00元,烘干塔停产损失94,500.00元,人工费损失烘干工2名6,000.00元,装卸工4名18,400.00元,包装工4名16,000.00元,化验员1名3,000.00元,机修工1名3,340.00元,铲车司机2名8,000.00元,人工损失费用合计54,740.00元,总计损失269,240.00元。原告代为垫付张某10,0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责任。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关于对我方的诉讼请求,1、损害不是被告供电公司造成的,供电公司依照电力法及相关规定,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2、原告诉请5万元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本案发生后在乡政府协调下由被告供电公司垫付2万元,乡政府替众信公司垫付2万元,4万元均交给东胜乡和平村书记郭春,转交给了原告,故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们在施工中是按照图纸施工的,当时施工中电缆没有地上标志物,当时第一时间我们报案了,后期原告不让我们施工,扣押钩机11天,后来在乡政府协调下,我们把电缆恢复了,然后找专业机构做的检测报告,至于后期为何不给原告恢复供电与我公司无关,具体啥原因就不知道了。在钩机车主去取钩机时,原告将钩机车主打了,已报到派出所,扣押钩机导致工程延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1月6日,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来水项目施工中,将原告使用高压电缆挖断造成停电。由于停电导致停产20天(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26日)。停产损失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论:1、人员工资评估值,烘干工(两班倒,一班12小时)公职额4,500元/月,装卸工(计件)3.00元/吨,包装工(计件)5.00元/吨。化验员4500.00/月,机修工5,000.00元/月,铲车司机(两班倒,一班12小时)4,000.00元/月。2、烘干塔停产损失标的的评估值为94,500.00元。被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洮东供电所在送电时,导致落地电缆导电,造成案外人张某损伤住院,经洮北区东胜乡法律服务所处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某50,000.00元。其中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洮东供电所支付20,000.00元,东胜乡政府替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00.00元,原告支付10,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来水项目施工中,将原告使用高压电缆挖断造成停电,由此造成原告相应损失,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回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原告使用高压电缆挖断造成停电、停产,经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论:1、人员工资评估值,烘干工(两班倒,一班12小时)公职额4,500元/月,装卸工(计件)3.00元/吨,包装工(计件)5.00元/吨。化验员4500.00/月,机修工5,000.00元/月,铲车司机(两班倒,一班12小时)4,000.00元/月。按20天计算,人工费损失烘干工2名6,000.00元,装卸工4名18,400.00元,包装工4名16,000.00元,化验员1名3,000.00元,机修工1名3,340.00元,铲车司机2名5,320.00元,人工损失费用合计52,060.00元,2、烘干塔停产损失标的的评估值为94,5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予赔偿。对原告提出当时为履行与辽宁锦州驻大连湾国家粮食储备库玉米加工,由于停电,导致停产,给原告造成合同违约,经济损失120,000.00元,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与辽宁锦州驻大连湾国家粮食储备库所签订的合同三份中有二份是在此事故恢复电源之后签订,故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对案外人张某造成损害业经洮北区东胜乡法律服务所处理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人工损失费用52,060.00元,烘干塔可得净利润(停产损失)94,500.00元,总计146,560.00元。

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5.00元,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