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财保88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黄桥大道以东(黄麻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9、620、6021-6024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维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文洲塘组。
负责人:何刚强。
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担保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维分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湘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维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湘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易处分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