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444号
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昌超,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619、620、6021-6024室。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包含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