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58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619、620、6021-6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南塘路208号当代尚品苑5栋1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名下位于天元区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xxx、xxx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5xxxx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名下位天元区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xxx、xxx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5xxxx号]予以查封。 申请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正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