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8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现住白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0月20日生,现住白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4月12日生,现住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10月20日生,现住白城市。
原审被告:白城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福,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系副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6.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6.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国君
审 判 员 杨剑虹
代理审判员 苏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