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8民审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多邦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多邦药业)。
法定代表人张运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城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女,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十一委七组。
盛泰公司诉多邦药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白洮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多邦药业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多邦药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裴小明
代理审判员 葛 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