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772号
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坛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M4BXN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326225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为:6031110046020190000200)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