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35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坛塘组**。
负责人陈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
法定代表人刘超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35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