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刘超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系***之夫),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杨文激,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文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文激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3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