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刘超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系***之夫,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202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之后,分别在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道××号××栋××号有房产,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湘0703执保812号裁定予以查封,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2021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晓,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道××号××栋××号的房产已经查封,但因另案已经查封,待房产处置后再参与分配,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案应该执行标的为91486元,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1486元。经本院告知其上述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