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3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
法定代表人:刘超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荟,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尚军(系***之夫),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激,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娥,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尚军、杨文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超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针对同一份合同及同一约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作出完全矛盾的两个认定、判决,属枉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民终433号民事判决认定***(乙方)与超港公司(甲方)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承包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合同》)无效,与本案判决冲突。二、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案涉项目基本事实情况,就以被原审法院另案认定无效且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项目管理合同》判决此案,系置案涉项目客观事实于不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主体工程三、四层由超港公司负责施工修建系事实。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超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杨尚军、杨文激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项目管理合同》虽然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也实际按照《项目管理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对工程结算部分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按该结算协议履行,即超港公司就涉案工程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杨尚军、杨文激负担;鉴于已生效判决认定超港公司应向莫义军支付工程款124670元,因此***、杨尚军、杨文激应向超港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对因本案涉案工程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超港公司可另行向***、杨尚军、杨文激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超港公司无权就2014年7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再向***、杨尚军、杨文激主张工程款。综上,超港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得志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汤杨程
书记员陈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