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812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刘超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保全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保全人:**激,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关于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0703民初2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保全人***、***、**激的银行存款1596971.8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的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激的银行存款1596971.8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建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湘朋
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