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2470号
原告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应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虽在《湖南超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承包管理合同》中约定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所在地在常德市鼎城区,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