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威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266号
原告:湖南威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江金社区旺家华府8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庄志勇。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建综合楼10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威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威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威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威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湖南威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