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娄底市裕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3153号之一
原告: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汪孟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裕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唐韶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与被告娄底市裕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德公司”)、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中广核公司诉称,2016年12月15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娄底市污泥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项目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8646000元,由裕德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裕德公司向原告出具股权出质合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原告第一笔款3292685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292685元及利息暂计30423.51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裕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以诉讼为争议解决方式但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则应以主合同确定的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本案所涉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定达公司作为股权质押担保方已被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原告与定达公司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也没有约定管辖,故该案管辖亦应由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管辖。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应依法移送本案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2016年12月15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娄底市污泥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项目承包合同》第四章第四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以诉讼为争议解决方式但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则应以主合同确定的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本案所涉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定达公司作为股权质押担保方已被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原告与定达公司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也没有约定管辖,故该案管辖亦应由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管辖。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应依法移送本案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娄底市污泥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项目承包合同》第四章第四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主合同相关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另该合同由裕德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担保合同相关争议纠纷由中广核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亦有效。鉴于本案是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同引起的纠纷,根据相法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主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确定管辖,即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裕德公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娄底市裕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善强
审判员  王方年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