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5787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安寺社区湘江北路西杏林物流南侧房屋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M6MEE0E。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建综合楼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757078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湘0105民初578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147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1470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定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1470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